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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7101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山东呈瑞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山东呈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丰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吕玉科、鹿艳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山东呈瑞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山东呈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丰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吕玉科,鹿艳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7101民初27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共青团路7号。负责人:李锋,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瑞海,男,汉族,住济南市燕子山路,系招商银行华龙路支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恺,男,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系招商银行保全部风险经理。被告:山东呈瑞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吕玉科,执行董事、经理。被告:山东呈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鹿艳琴,执行董事、经理。被告:山东丰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焦守法,执行董事、经理。被告:吕玉科,男,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被告:鹿艳琴,女,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诉被告山东呈瑞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山东呈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丰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吕玉科、鹿艳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将被告山东呈瑞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山东呈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丰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吕玉科、鹿艳琴在银行的存款8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告山东呈瑞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山东呈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丰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吕玉科、鹿艳琴的银行存款8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晓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明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