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行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原 告王凤阁与被告江苏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阁,江苏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宁行初字第301号原告王凤阁,男,1968年8月30日生,汉族。被告江苏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68号。法定代表人石泰峰,江苏省人民政府省长。委托代理人朱江,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周敏,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阁诉被告江苏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凤阁负担。审 判 长 路 兴审 判 员 黄 飞代理审判员 李丹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和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