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1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刘瑞萍与陈万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瑞萍,陈万明,曹美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318号申请执行人刘瑞萍,女,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万明,男,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曹美珠,女,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瑞萍与被执行人陈万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沙民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人民币1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短时间内无法变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沙民初字第21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俞隆彬审 判 员 廖应琼代理审判员 邓海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河本裁定所依据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