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1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孙永军与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军,袁效营,刘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721民初970号原告:孙永军,农民。被告:袁效营,职工。被告:刘静,教师。原告孙永军与被告袁效营、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兴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永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效营、刘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月22日被告从原告处借现款8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由被告刘静担保,并通过农村信用社汇给了被告袁效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被告未提供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被告袁效营于2016年1月22日给原告出具的借据、农村信用社汇款客户回单各一份,拟证明被告袁效营向原告借款80000元,由被告刘静担保的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借据系袁效营出具,担保人刘静签字,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与农村信用社的汇款回单相印证,足以证明被告袁效营向原告借款80000元,由被告刘静担保的事实,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综合以上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举证,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5年1月22日,被告袁效营向原告借款80000元,由被告刘静担保,并出具借据一份,借据载明:借据今借到现金(人民币)大写捌万元整(80000元),借款人保证到期归还全部借款。否则;有担保人负责偿还全部借款。借款人:袁效营担保人:刘静2016年1月22日。原告通过农村信用社汇给了被告袁效营现金80000元。后经原告催要未还,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袁效营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被告刘静负连带担保责任。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借款,是出借人,被告出具了欠据,是借款人,原、被告之间借款合同成立且有效,借款人应当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约定的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8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被告在借据中虽未约定利息,但原告要求利息,应从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刘静为被告袁效营担保,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刘静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袁效营追偿。依照上述法律、法律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袁效营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孙永军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年利率按6%计付,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判决书指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刘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刘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袁效营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保全费用720元,共计1495元,由被告袁效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兴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忠德附:申请执行期限为本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