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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8刑更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永军犯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永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8刑更286号罪犯张永军,男,1973年3月5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北野监狱一监区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16日作出(2003)昆刑三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永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永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23日作出(2003)云高刑终字第6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永军犯运输毒品罪,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该院于2005年6月4日将其原判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利终身;于2007年10月31日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31日裁定对其减刑二年一个月;于2011年10月31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2年11月28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于2013年12月16日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北野监狱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庭审,罪犯张永军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北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转监前考核分累计201分,获监狱表扬2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转监后考核分累计138.3分,获表扬8次,获嘉奖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汇兑表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永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该犯的犯罪情节、改造表现等,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永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减刑后的刑满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凡会审判员 张   君审判员 邹   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蒙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