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2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陈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2080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沙铁祥,如皋市吴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陆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员 刘玉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刘小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