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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法执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郭利明申请执行巩四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利明,巩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中法执字第502号申请人郭利明,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牧民,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巩四平,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乌加河镇。原告郭利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巩四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5)乌中民初字第4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利明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巩四平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2015)乌中民初字第4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武文科代理审判员  吴海林代理审判员  郗江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友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