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执字第00695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与张桢、徐郑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张桢,徐郑凤,安徽天柱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0695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负责人:汪洪流,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桢,个体户。被执行人:徐郑凤,城镇居民,系张桢之妻。被执行人:安徽天柱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潜山县综合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云祥,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桢、徐郑凤、安徽天柱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桢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南岳路1039号3幢1层03室(证号:201300018)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