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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2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李波与段智峰、巴彦淖尔市金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波,段智峰,巴彦淖尔市金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2执166号申请执行人李波,男,汉族,1980年7月5日出生,住磴口县巴镇。申请执行人段智峰,男,汉族,1975年3月8日出生,住磴口县巴镇。被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金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磴口县。法定代表人赵飞,系该公司董事长。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列当事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2015)磴民二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执行,于2016年1月28日向被申请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申请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申请人执行人巴彦淖尔市金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内0822执166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兴民执行员  殷建兵执行员  张 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