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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81民初7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王梅、十堰东煌置业有限公司与十堰东煌置业有限公司、龚心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梅,十堰东煌置业有限公司,龚心成,湖北国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81民初764-1号原告:王梅,女,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个体经营业主。被告:十堰东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右岸新城桥头。法定代表人:龚心成,该公司经理。被告:龚心成,男,1968年6月2日,汉族,湖北省枝江市人,十堰东煌置业有限公司经理。被告:湖北国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环亚大厦b栋13楼2室。法定代表人:高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梅诉被告十堰东煌置业有限公司、龚心成、湖北国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梅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北国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梅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梅撤回对被告湖北国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赵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杰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