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执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朱岳兴、夏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岳兴,夏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660号申请执行人朱岳兴,男,汉族,生于1964年12月12日,住绵阳市,被执行人夏蓉,女,汉族,生于1966年12月24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朱岳兴申请执行(2012)涪民初字第306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夏蓉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夏蓉的财产予��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礼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