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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朱岳兴、夏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岳兴,夏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660号申请执行人朱岳兴,男,汉族,生于1964年12月12日,住绵阳市,被执行人夏蓉,女,汉族,生于1966年12月24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朱岳兴申请执行(2012)涪民初字第306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夏蓉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夏蓉的财产予��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礼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