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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洪娟诉被告都叶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娟,都叶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343号原告:王洪娟,住址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被告:都叶丰,住址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娟与被告都叶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娟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洪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海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金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