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洪娟诉被告都叶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娟,都叶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343号原告:王洪娟,住址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被告:都叶丰,住址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娟与被告都叶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娟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洪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海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金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