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29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常熟市佳居美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波、吴亚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佳居美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波,吴亚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2988号原告常熟市佳居美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黄河路275号311室。法定代表人陶拥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家骏,职员。委托代理人陈彩霞,职员。被告高波。被告吴亚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佳居美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波、吴亚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小额诉讼)一案,原告常熟市佳居美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常熟市佳居美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佳居美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熟市佳居美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晓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