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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8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大唐清苑热电有限公司与保定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保定市恒盛运输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唐清苑热电有限公司,保定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定市恒盛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8民初字第61号原告大唐清苑热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董事长。被告保定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来某,职务董事长。第三人保定市恒盛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唐清苑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保定市恒盛运输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第三人保定市恒盛运输有限公司提出大唐清苑热电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10日向竞秀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保定市恒盛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保定市立冉运输有限公司、清苑县兴隆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件,请求法院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竞秀区法院已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2015)竞民初字第24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虽然该一审判决尚未生效,该诉讼的最终审理结果必然直接影响保定宏泰物业有限公司股东的确认,即公司解散纠纷案诉讼主体的确认,公司解散纠纷案的审理应以竞秀区法院股权转让纠纷案审理结果为依据。故第三人保定市恒盛运输有限公司,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石冲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