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城民初字第2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2336号原告:周某,女,199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代理人:蔡武,雅安市雨城区雨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男,199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晓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雨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