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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城民初字第2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2336号原告:周某,女,199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代理人:蔡武,雅安市雨城区雨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男,199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晓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雨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