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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3民初1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陈步莲与范支春、范万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步莲,范支春,范万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1245号原告:陈步莲,女,汉族,1972年3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委托代理人:秦祖龙,江苏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支春,男,汉族,1964年10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范万宝,男,汉族,1993年3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汤维林,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步莲诉被告范支春、范万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步莲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步莲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步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0元,减半收取820元,由原告陈步莲负担。审判员  王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