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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92执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光兰与蒋诗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光兰,蒋诗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92执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光兰,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童成祥,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蒋诗云,葛洲坝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的(2015)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3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蒋诗云的银行存款7344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