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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攸法执字第1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向华、艾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华,艾丹,王春文,陈春华,肖子爱,胡继伦,曹微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攸法执字第147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法定代表人康见闻,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向华,男,汉族,居民,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被执行人艾丹,女,汉族,居民,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被执行人王春文,女,汉族,居民,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被执行人陈春华,男,汉族,居民,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被执行人肖子爱,男,汉族,居民,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被执行人胡继伦,女,汉族,居民,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被执行人曹微金,女,汉族,居民,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向华、艾丹、王春文、陈春华、肖子爱、胡继伦、曹微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的(2015)攸法民二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艾丹、王春文、陈春华、肖子爱、胡继伦已兑现34.67万元,本院依职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攸法民二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致和代理审判员  陈谷来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罗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