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刘保利、赵斌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保利,赵斌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3刑初2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保利,男,1984年5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颍上县。2015年8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0日被羁押),2015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辩护人唐敬刚,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谈海圣,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斌,男,1977年7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青浦区。2015年8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0日被羁押),同年9月24日转取保候审。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5〕19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保利、赵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于2016年1月22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为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保利及其辩护人唐敬刚、谈海圣,被告人赵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以来,被告人刘保利、赵斌以营利为目的在昆山市玉山镇北门路温莎堡商厦三楼西南角一无名游戏厅内,设置赌博机26台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刘保利、赵斌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保利伙同被告人赵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保利、赵斌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刘保利、赵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分别予以判处。被告人刘保利、赵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刘保利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对被告人刘保利构成开设赌场罪不持异议;2、被告人刘保利不是主犯,且和被告人赵斌的作用相当;3、被告人刘保利系初犯、偶犯,具有如实供述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刘保利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左右。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以来,被告人刘保利、赵斌以营利为目的在昆山市玉山镇北门路温莎堡商厦三楼西南角一无名游戏厅内,设置赌博机26台进行赌博活动。另查明,被告人刘保利、赵斌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从现场查获并扣押了涉案的赌博机26台。再查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保利处扣押人民币5800元及写有规章制度的纸片两张;从赵斌处扣押人民币7210元;从杨某1处扣押人民币5000元及蓝色笔记本1个、对讲机1部;从郎某处扣押人民币1200元、蓝色笔记本1个及对讲机1部;从杨某2处扣押人民币400元、蓝色笔记本1个及对讲机1部;从乔某处扣押人民币300元;从邓某处扣押对讲机1部;从游戏房暗室东北角的吧台上扣押笔记本3个。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保利、赵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时某、王某1、郎某、杨某1、乔某、邓某、王某2、杨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行政处罚决书,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规章制度纸片照片,到案经过、身份信息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保利、赵斌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设置赌博机26台,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保利、赵斌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的作用有所不同,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刘保利、赵斌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保利、赵斌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被告人刘保利的辩护人以被告人刘保利不应构成主犯,建议对其判处七个月左右有期徒刑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刘保利和赵斌的供述以及相关证人证言,可以证实被告人刘保利租赁场地,购买赌博机用于赌博活动,在开设赌场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若对被告人刘保利判处七个月左右有期徒刑,不足以罚当其罪,故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保利的辩护人以被告人刘保利无犯罪前科,具有如实供述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良好的社会风尚不受侵犯,对被告人刘保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赵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保利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16年8月1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赵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三、公安机关扣押的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二十六台、笔记本六个、对讲机四部,予以没收;从被告人刘保利处扣押的人民币五千八百元、从被告人赵斌处扣押的人民币七千二百一十元于判决生效之后折抵罚金;扣押的其他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云飞人民陪审员 李建川人民陪审员 马爱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煜棠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