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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民终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孙一锁、孙风臣等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一锁,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孙风臣,阳谷惠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民终6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一锁,男,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唐县光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洪法,董事长。原审被告:孙风臣,男,汉族,居民。原审被告:阳谷惠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大布乡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张胜洲,经理。上诉人孙一锁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孙风臣、阳谷惠通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2015)高商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一锁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孙一锁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一锁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347元,减半收取1673.5元,由上诉人孙一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家勇审判员  刘 颖审判员  董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