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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5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亮与明水县富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亮,明水县富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原始文书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5民监1号原审原告王亮,男。原审被告明水县富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明俭,职务经理。原审原告王亮与原审被告明水县富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明再初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洪波审判员  梁永泉审判员  刘万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