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4执恢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演礼支行与王虎成、王海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鲁0214执恢17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演礼支行,王虎成,王海先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恢17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演礼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演礼社区。负责人徐群,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虎成,农民。被执行人王海先,农民。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演礼支行与被执行人王虎成、王海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商初字第13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商初字第13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海审 判 员  赵丕杰人民陪审员  梁 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孔庆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