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民初字第2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莱州市城港路街道双全商店诉马文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市城港路街道双全商店,马文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莱州民初字第2362号原告莱州市城港路街道双全商店。住址:莱州市城港路街道开发区商贸城市场门头房。注册号:370683600256938。经营者马永群,男,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马文涛,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原告莱州市城港路街道双全商店与被告马文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莱州市城港路街道双全商店经营者马永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文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期间,被告到我处购买烟、酒等商品价值5860元,当时被告未付款,由被告为我出具欠条1张,该欠款后经我索要,被告以无款为由至今未付,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付清欠款586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期间,被告马文涛到原告莱州市城港路街道双全商店处购买烟、酒等商品价值5860元,当时被告未付款,由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1张,该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4年1月29日重新为原告出具欠条1张,该欠条载明:“欠条今欠马永群人民币(5860元)(伍仟捌佰陆拾元正)马文涛2014.1.29”。该欠款后经原告索要,被告至今未付,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原告当庭提交了由被告出具的欠条1张,经当庭出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既不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及任何反驳证据。本院认为,被告马文涛购买原告莱州市城港路街道双全商店商品,尚欠原告货款至今未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当庭提交了由被告出具的欠条1张,并已当庭出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既不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及任何反驳证据,故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交的欠条的真实性依法予以确认,并据以认定本案事实。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被告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马文涛给付原告莱州市城港路街道双全商店欠款586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付款的同时给付原告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欠款本金586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文鼎人民陪审员 冯 妮人民陪审员 王朝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董柯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