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刑更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种道升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种道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刑更185号罪犯种道升。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2日作出(2007)萧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种道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种道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7年3月12日作出(2007)宿中刑终字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3月9日作出(2012)宿中刑执字第00253号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宿州监狱以罪犯种道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进行了网上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种道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上次减刑后,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罚金未缴纳。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种道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种道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7月17日起至2016年7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 伶 俐代理审判员 姜 庆 文代理审判员 温 月ggz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严鹏(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