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初1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范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1201号原告范某,农民。被告曹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曹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撤回起诉不违法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宪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石玉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