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黄文周与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龙兴物流信息咨询服务部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周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一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191号原告黄文周。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龙兴物流信息咨询服务部。经营者杨林。原告黄文周与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龙兴物流信息咨询服务部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归还代收货款99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2015年3月28日,原告委托被告运输五金配件一批至东莞大朗,运费10元,代收货款990元,运杂费付费方式为“货款扣”,原、被告确认运杂费从收取到的货款中扣除,运单未注明货物声明价值,未投保。货物运送过程中,发生遗失。被告主张,收货人看到货以后拒收,原告打电话至被告处要求货物退回,货物在退回过程中遗失。货物遗失被告也有责任,原告按货款的30%赔偿。判决结果本院认为,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原告委托被告运送货物并代收货款990元,则被告负有将货物安全运送至目的地且收取货款的义务,现被告将货物遗失,已造成原告的损失。故原告诉求被告赔偿损失99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龙兴物流信息咨询服务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货损9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阎 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韩超宇(兼)书 记 员 黄 厚 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