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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执保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谢会琼、刘登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会琼,刘登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190号申请执行人谢会琼,女,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执行人刘登福,男,194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谢会琼诉被申请执行人刘登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谢会琼于2016年4月6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登福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谢会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执行人刘登福在新都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应收款7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佘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骆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