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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县执字第00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县支行,马焕玲,王小娜,范军德,周军伟,范军峰,马桂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许县执字第009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县支行被执行人马焕玲。被执行人王小娜。被执行人范军德。被执行人周军伟。被执行人范军峰。被执行人马桂玲。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5许县灵民督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5)许县执字第009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长金执行员  张新杰执行员  张新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汪金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