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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法民执裁字第00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X与被执行人王书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王书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泌法民执裁字第00523号申请执行人王X,男,197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书X,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泌民初字第0197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王X与被执行人王书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泌法民执字第0052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邱永建审判员  陈有辉审判员  姜丽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 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