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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6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杨灿铃与罗燕京、林丹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灿铃,罗燕京,林丹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6360号原告杨灿铃,男,195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罗燕京,女,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林丹雄,男,196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原告杨灿铃与被告罗燕京、林丹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灿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燕京、林丹雄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灿铃诉称,俩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11月19日,被告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按月2%的标准向原告付息。2013年7月起,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罗燕京、林丹雄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3年7月19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罗燕京、林丹雄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罗燕京与被告林丹雄于1991年6月30日登记结婚,2014年8月7日登记离婚。被告罗燕京、林丹雄于2012年11月19日向原告杨灿铃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交由原告收执。借条中载明“借到杨灿铃手现金100000元,实人民币壹拾万元正,此据。借款人罗燕京林丹雄。”但借款后,俩被告未履行清偿义务,原告遂于2015年9月21日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出具予原告的借条中明确记载了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及借款日期,足以体现原告杨灿铃与被告罗燕京、林丹雄之间存在10万元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真实、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因诉争借款未约定借款利率及借款期限,原告亦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此有所约定,应视为不定期无息借贷。被告则负有在原告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清偿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的义务,利息应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至还款之日止。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充足部分予以支持,不足部分,予以驳回。被告罗燕京、林丹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燕京、林丹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杨灿铃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从2015年9月21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灿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杨灿铃负担700元,由被告罗燕京、林丹雄共同负担2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福建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少金代理审判员  叶 林人民陪审员  郑艾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艾玲附注:本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