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民申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烟台松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李国政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烟台松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李国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申3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烟台松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刘青松,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国政。再审申请人烟台松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川建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国政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烟民一终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松川建筑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由于其法定代表人患病,无力对企业管理,加之市场疲软,企业不能正常运转,其无力承担李国政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李国政不属于其在职职工正常退休,将档案挂靠其单位前有明确约定,单位不需要为李国政退休支付任何补助和费用,李国政不能享受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待遇。二、企业支付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事由,不属于仲裁和法院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本院认为:根据2010年9月2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鲁政办发(2010)55号《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独生子女父母,属正常运转企业职工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由企业在为职工办理退休时发放;企业有能力支付而未支付的,有关部门应当负责督查处理,职工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困难企业、确实无力解决的破产关闭企业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县(市、区)人口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发放。本案中,李国政系独生子女父亲,于2013年12月在松川建筑公司退休,因此,其主张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2013年修正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二)……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松川建筑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为困难企业,职工的一次性养老补助奖励应由政府承担,因此,其应按规定支付李国政一次性养老补助金。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无不当。综上,松川建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烟台松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蔚 波审判员 耿志亭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小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