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民三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张守兰与迟剑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守兰,迟剑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三初字第944号原告张守兰。被告迟剑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守兰诉被告迟剑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守兰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迟剑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守兰申请撤回对被告迟剑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守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共计1270元,由原告张守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娜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孟胜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