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79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邹林,兰璟与翁昌现,王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林,兰璟,翁昌现,王超,周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7936-1号原告邹林,男,生于1971年6月13日,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兰璟,男,生于1983年7月31日,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毅,重庆景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昌现,女,生于1986年12月20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被告王超,男,生于1977年9月24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被告周勇,男,生于1981年6月28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林、兰璟与被告翁昌现、王超、周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林、兰璟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林、兰璟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林、兰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邹林、兰璟负担。审 判 长 刘 磊人民陪审员 代小戈人民陪审员 李金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月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