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91财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安徽奥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宝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奥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宝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91财保68号原告:安徽奥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程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娘军,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淑凤,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宝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崔玉宝,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奥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宝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奥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宝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160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奥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安徽宝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160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杰健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人民陪审员 刘新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