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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3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陈九洲与杨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九洲,杨红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23民初550号原告陈九洲,男,1967年4月28日生,汉族。被告杨红军,男,1970年4月21日生,汉族。原告陈九洲与被告杨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九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红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陈九洲诉称,2016年2月6日,被告杨红军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在原告陈九洲处借到现金2000元整,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现金贰仟元整(2000元)。借款人:杨红军身份证号:××2016.2.6”。原告多次向被告杨红军催要,被告杨红军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杨红军偿还原告陈九洲2000元整。被告杨红军未答辩。本院依据有效证据和庭审调查,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6年2月6日,被告杨红军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在原告陈九洲处借到现金2000元整,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现金贰仟元整(2000元)。借款人:杨红军身份证号:××2016.2.6”。原告多次向被告杨红军催要,被告杨红军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杨红军向原告陈九洲借款2000元,有被告杨红军向原告陈九洲出具的“借条”为凭。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陈九洲向本院起诉请求被告杨红军还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红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九洲清偿借款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红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红军代理审判员  崔玉超代理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燚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