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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3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朱才国与阜宁县益林镇吉顺汽车租赁服务部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才国,阜宁县益林镇吉顺汽车租赁服务部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189号原告朱才国,市民。委托代理人周耀,阜宁县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阜宁县益林镇吉顺汽车租赁服务部,住阜宁县益林镇建新中路151号。经营者沈利林,市民。本院在原告朱才国与被告阜宁县益林镇吉顺汽车租赁服务部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才国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才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才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为250元,由原告朱才国负担。审 判 员 邱庆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严加力书 记 员 余凯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