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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民终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欧阳国玉与石红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欧阳国玉,石红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民终1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欧阳国玉,女,1967年4月3日生,住彭泽县龙城镇渊明路***号*栋*单元,公民身份号码360430196704030021委托代理人殷德海,彭泽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石红玉。委托代理人梅芳滨,江西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欧阳国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彭泽县人民法院(2015)彭民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人民法院(2015)彭民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彭泽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单伶俐审 判 员  周 君助理审判员  毛江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洪 严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函彭泽县人民法院:你院审理的上诉人欧阳国玉与被上诉人石红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发回重审,请你院在重审时参考如下意见:1、你院在审理时已经认定本案所涉债务为石红玉丈夫方爱军生前的个人债务,那么方爱军的遗产继承人均有义务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在重审时,是否应当释明当事人在起诉被告石红玉的同时,还应当追加方爱军的父母、子女等遗产继承人参与本案诉讼?2、详细调查案外人方爱军截止死亡之日止的所有遗产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工资收入、住房公积金等。以上意见,请你院在重审时予以审查。二0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