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402民初2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朱世剑与珠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世剑,珠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2025号原告:朱世剑,女,汉族,户籍地珠海市香洲区,被告:珠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法定代表人:李耀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世剑诉被告珠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擎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阳伟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