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霞执行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黄其与谢国强、胡亚媚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其,谢国强,胡亚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霞执行字第149-1号申请执行人黄其。被执行人谢国强。被执行人胡亚媚,申请执行人黄其与被执行人谢国强、胡亚媚侵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生效的(2005)霞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谢国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应豪审判员 陈 霖审判员 李 臻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章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