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3执10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福盛包装制品(斗门)有限公司与珠海增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戴平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盛包装制品(斗门)有限公司,珠海增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戴平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3执10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福盛包装制品(斗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邱子平。被执行人珠海增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管羊姣。被执行人戴平国,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57,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本院作出的(2015)珠斗法民二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戴平国的银行账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戴平国在中国建设银行珠海南屏科技园支行账号62×××37的存款,并解除对该账号的冻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雪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