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民终9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马倩与谢彦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彦峰,马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终9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彦峰,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倩,农民,个体户。委托代理人:王卫华,退休职工。上诉人谢彦峰因与被上诉人马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1民初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马倩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卫华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谢彦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能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院为上诉人谢彦峰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其未能按时到庭参与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06元,减半收取403元,由上诉人谢彦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佰旺代理审判员 朱晨曦代理审判员 史春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武文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