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4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佛山市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吴祖英木材加工厂、吴祖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吴祖英木材加工厂,吴祖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4541号原告:佛山市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梁龙威。委托代理人:劳慧婷,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美心。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吴祖英木材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注册号:440682600822350。被告:吴祖英,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身份证号码:×××3933。上述原、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刚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翠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