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4执3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殷国迎与葛许生、张满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国迎,葛许生,张满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4执3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殷国迎,农村居民。被执行人:葛许生,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张满发,城镇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殷国迎与被执行人葛许生、张满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葛许生在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区叠嶂路656号紫御府地下车库-1层车-1077室(产权证号:合产字第8110212958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