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登民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刘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清,蓬莱博展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登民初字第710号原告刘清,女,196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委托代理人巴树春,男,194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蓬莱博展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南王街道办事处大院村。组织机构代码79246015-8。法定代表人谢杰涌,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楠,山东仙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清与被告蓬莱博展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人禄人民陪审员 梁志香人民陪审员 王宪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商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