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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3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长春金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志彬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金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志彬,马璐璐,吉林省大金塔创意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3执20号申请执行人长春金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志彬。被执行人马璐璐。被执行人吉林省大金塔创意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金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志彬、马璐璐、吉林省大金塔创意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并申请案件终结执行,经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26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悦代理审判员  原源代理审判员  许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尹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