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21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顺与李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顺,李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21民初146号原告:张顺,男,1971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一拉溪镇富家村三社。被告:李红霞,女,1964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四委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顺与被告李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永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