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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2刑更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罪犯曹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2刑更217号罪犯曹静,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6日作出(2007)饶中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曹静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月13日、2012年6月26日分别经本院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三个月、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曹静在2012年3月至2015年10月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23次,单项表扬5次,监狱劳动能手1次。经本院立案后公示、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曹静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曹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二00八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二0二0年四月三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旭东代理审判员  占丽媛代理审判员  贾 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