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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民初1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汪涛与吴长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涛,吴长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1344号原告:汪涛,男。被告:吴长恩,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涛与被告吴长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汪涛负担。审判员  慈连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春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