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民初1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汪涛与吴长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涛,吴长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1344号原告:汪涛,男。被告:吴长恩,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涛与被告吴长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汪涛负担。审判员 慈连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春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