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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盛丹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丹,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453号原告:盛丹,女,住吉林省德惠市。委托代理人:商永辉,吉林刘继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解放大路3976号。代表人:许树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少林,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盛丹诉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原告盛丹负担。审 判 长  李 林审 判 员  张尽美人民陪审员  王一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佳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