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02财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沈源泉与王跃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源泉,王跃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财保53号申请人沈源泉,男,汉族,1987年生,住山东省临清市。被申请人王跃存,成年。因2016年3月7日,申请人驾驶鲁P×××××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泰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由南向北停在路边的被申请人王跃存驾驶的鲁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相撞,致沈源泉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跃存驾驶的鲁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予以扣押,已交纳1520元保全费并用人民保险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为使其合法权益不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王跃存驾驶的位于交警支队事故救援中心的鲁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翠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忠臣 来源:百度搜索“”